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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运企业2017-2019年度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涉诉案件大数据报告
来源: 日期:2020-04-15 09:43:40
重庆航运企业2017-2019年度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涉诉案件大数据报告
--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袁能贵律师团队
 
重庆作为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让黄金水道释放更大的“黄金效应”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重庆全面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快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建设中,重庆航运企业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重庆航运企业的发展,事关重庆长江上游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袁能贵律师团队,作为重庆航运及物流法律服务专业律师团队,统计分析了重庆航运企业2017-2019年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并出具本大数据报告,旨在通过本报告对重庆航运企业2017-2019年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和争议焦点的分析,为重庆航运企业防范水路运输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一、2017-2019年案件数量年度分布
 
图为:案件数量年度分布图
从案件数量年度分布图来看,2017年、2018年和2019年重庆航运企业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分别达到33件、48件和54件。
二、审理法院
 
图为:审理法院及数量分布图
从律师团队检索到的重庆航运企业2017-2019年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法院来看,有120件在各海事法院及其对应的高级法院审理,其中武汉海事法院审理共112件,上海海事法院和海口海事法院各审理2件,宁波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各审理1件,有15件在各地方基层法院审理。
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重庆航运企业的水路运输合同纠纷的主要审理法院为武汉海事法院,近三年共有112件,占比82.96%。这与武汉海事法院的辖区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2019年12月4日南京海事法院设立受案之前)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较广有关。
三、案件审级
 
图为:案件审级扇形图
 
图为:二审案件判决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重庆航运企业的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结案的有102件,占比75.55%,二审结案的有29件,再审结案的有4件。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权,海事法院审判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历经验,且从审级上都属于中级法院,从结案数量分析,当事人各方对海事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比较信服的。同时,从二审案件结案情况分析,在29件各地海事法院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判决结果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多达22件,占比75.86%。
四、代理律师及地域分布
 
图为:代理律师地域情况
重庆航运企业的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委托重庆本地律师代理的案件有60件,占比44.44%,而委托非重庆本地律师代理的案件有45件,占比33.33%,还有30件案件没有委托律师代理。从统计数据中也可以看到,重庆航运企业在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时,总体上是积极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并且更倾向于委托海事海商专业律师出庭代理。
案件主要特点及争议焦点
律师团队通过对检索到的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显示,该类案件引发争议最多的的主要类别有: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主体认定;货代、实际承运人责任认定;船舶滞期费用承担;运费、货差货损索赔诉讼时效。
律师团队对海事法院审理上述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引发争议最多的几类案件相关问题的认定认定,归纳整理如下:
(一)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主体认定
在我们检索的符合本文分析依据条件的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引发运输合同主体认定争议案件有16件。
海事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因涉案货物运输并未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对于运输合同主体的认定,应当结合运输事实进行综合认定。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登记经营人、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况下,综合考虑运费收取等实际情况认定运输合同主体并据此认定责任主体。运输船舶的实际经营人收取委托人运费或者定金、预付款等款项的,认定实际经营人为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登记经营人不是运输法律关系的承运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4条的规定,未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承运人签订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对货物损失存在过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船舶实际经营人不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其与委托人之间形成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属无效,但不免除该无资质的船舶实际经营人作为承运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也不排除其依据运输事实关系所享有的收取运费的权利。
(二)货代、实际承运人责任认定
在我们检索的符合本文分析依据条件的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货代、实际承运人责任认定争议案件虽然只有4件,但是实务中货代与实际承运人问题普遍存在,该类案件的处理,对行业有着巨大的指导作用。
事务中,货代身份的认定往往比较困难,很多的货代往往都是个人,而且有是代表货方找船,有时代表船方寻货,出现纠纷时其作为哪一方的代理人,责任规则给哪一方,就给裁判带来困难。对此,海事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在审判中,如果货代与委托方有明确书面(包含短信、微信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认定;没有约定的,根据货代实际代表谁从事活动以及从谁手里获得利益等因素考量,认定货代身份以及其行为后果的责任归属。
实际承运人认定方面,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意见是,人民法院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可以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意见并未要求法院审理案件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以当事人约定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为前提条件。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对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作出认定。
但是2016年5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废止《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了,因此,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后,法院如果再依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对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作出认定,就需要当事人约定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三)船舶滞期费用承担
在律师团队检索到的案件中,因为装卸延期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船舶滞期,承运人主张船舶滞期费案件达22件,主要包括船舶运输延期和装卸延期两类。
海事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对船舶滞期费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运人依约完成运输后,托运人应及时支付双方经过结算所确定的全部运费、延装延卸费。托运人向承运人承担船舶装卸延期费的标准,通常应当按照双方运输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装卸延期的时间,根据《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记载的时间,扣除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装卸时间确定。同理,承运人向托运人承担船舶运输延期费的标准,通常应当按照双方运输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船舶运输延期的时间,根据《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记载的时间,扣除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航行时间确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出现托运人以暴雨影响装卸、承运人以暴雨、大雾、三峡大坝船闸检修等影响航行进行抗辩。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托运人及承运人以暴雨、大雾等天气因素抗辩能否成立,在于该天气能否认定属于不可抗力以及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有明确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法院审理通常认为,在认定时,应当从案件证据材料和生活经验来评判。暴雨、大雾等天气并非不能预见的气象情况,气象部门每日都有气象预报发布,对于未来几日甚至更长时间的气象状况都可以进行预测,对于极端天气还会发布气象预警。托运人与承运人均有义务随时关注天气动态,做好货物装卸、管货准备。对三峡大坝船闸检修等影响航行的抗辩,如果双方对此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法院审理通常认为,船舶在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遭遇三峡船闸停航检修延误航程,承运人如能提供长江航务管理局没有发布《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通告》证明长江航务管理局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三峡船闸停航检修、禁止所有船舶通航,且没有通航保障措施,则三峡大坝船闸检修属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承运人可以免责。否者,长江航务管理局发布《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通告》,就三峡船闸停航检修期通航采取有保障措施向船舶及有关单位发布的通航安全,则停航情况非不可预见从而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其责任。
(四)运费、货差货损索赔诉讼时效
通过分析律师团队检索到的法律文书,律师团队惊奇的发现,承运人向托运人主张运费、托运人向承运人主张货损赔偿(含保险追偿)案件中,竟有16件案件责任人以诉讼时效抗辩并免责。
海事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8号)之规定,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货损索赔纠纷案件中,如系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保险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提出的诉讼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能得到保护。
六、律师团队给重庆航运企业的建议
律师团队综合对重庆航运企业2017-2019年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涉诉案件的上述分析,为重庆航运企业提供以下建议供参考:
1.重视签订合同
    从律师团队对重庆航运企业2017-2019年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涉诉案件主要特点及争议焦点的归纳分析,可以看出,水路运输合同在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性。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不仅可以确定责任主体,更能够对各自责任的承担进行分配。虽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货代中介介绍、运输任务时间紧迫、运量与运力匹配不对称、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影响,导致通过电话沟通即安排装船运输或者来不及签订书面合同就已经开始运输等情形大量存在,但是,为了定分止争,律师团队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合同方式签署水路运输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传真、微信、短信、邮件等形式对运输相关事宜予以确定,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及时完善补充书面合同。
2.合同条款约定明确
    在律师团队检索分析的重庆航运企业2017-2019年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涉诉案件主要特点及争议焦点中,责任主体以及船舶滞期、货差货损赔偿等引发的争议,主要原因在与各方合同约定不明确甚至没有约定。这些在水路运输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严格说应当属于水路运输的必备条款,但当事人通常因为对水路运输本身的不太了解或者对相关特别规定的专业知识的欠缺,导致在运输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对此,律师团队建议,作为航运企业应当向专业律师求助,寻求适合各自企业运输类型或者业务类型的常用合同模板并按照专业律师提供合同模板主要条款进行完善签署。
3.区别海事诉讼特别规定
从律师团队对重庆航运企业2017-2019年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涉诉案件审理法院的统计数据可以知道,在检索到的135件案件中有15件在各地方基层法院审理,占11.11%。这个数据,应该从两方面来解读,一方面其中的部分案件确实发生在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地域,理应在地方基层法院管辖,但另一方面,律师团队却发现,这部分案件中,绝大部分是应当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但当事人却在地方基层法院诉讼结案。
同时,从律师团队对重庆航运企业2017-2019年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涉诉案件审理法院的统计数据中承运人向托运人主张运费、托运人向承运人主张货损赔偿(含保险追偿)案件中,责任人以诉讼时效抗辩并免责的达16件,占11.85%。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水路运输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特别规定不了解,而按照民法总则等普通法中的诉讼时效行使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重庆航运企业中还有极少数对海事诉讼特别规定不知,律师团队建议重庆航运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学习相关特别规定,或者聘请专业律师继续相关法律规定的培训和指导。
4.重视律师专业意见
从律师团队对重庆航运企业2017-2019年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涉诉案件审理法院的统计数据中审理法院、代理律师、诉讼时效的分析,可以明确航运企业在水路运输合同纠纷中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等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或者民法总则等规定,还要特别至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其他相关特殊规定。因此,律师团队建议重庆航运企业应当重视海事海商专业律师的意见,在经营中或者出现水路运输合同纠纷后,及时委托海事海商专业律师代理案件,在委托律师时,建议同时考虑专业性和地域性因素,无需盲目追求委托上海、广东等沿海城市海事海商律师,毕竟这样不仅会增加企业诉讼成本,从诉讼效率来说也是较低的,而重庆本地海事海商专业律师团队代理案件,可以及时沟通案情并与就地解决诉讼,付出较低的诉讼成本但得到同样的专业服务甚至更好的客户体验,毕竟律师业务水平的高低和地域无必然关系,更何况重庆航运企业所遇到的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更多是内河水路运输纠纷,这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大不一样的,与沿海城市海事海商律师的业务领域也有天壤之别。
 
特别说明:
本报告所有数据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截取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根据关键词筛选出135条结果。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袁能贵律师团队将该135份判决书按照时间、审理法院、审理程序、裁判结果等分别进行归类及数据统计。
1.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2.案由: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水路运输合同纠纷;
3.法院层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
(注: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海事法院均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但鉴于实务中有地方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形存在,故律师团队将法院检索范围仍锁定至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4.年度:2017-2019年;
5.文书类型:判决;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故为保证数据准确性,律师团队只将以判决结案的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纳入统计分析范围)
6.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
7.当事人类型:至少一方为重庆航运企业。
 
本报告不是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用于解决具体个案问题。如您及您的企业在工作、经营中遇有类似法律问题,请及时与律师团队(袁能贵律师:18523127688,微信号同手机号,邮箱:yuannenggui@163.com)联系、对接,律师团队将竭诚为您及您的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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