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提单载明提货人(记名提单记名收货人)无单放货
记名提单是指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体人的提单。这种提单,船舶所有人(承运人)应当向提单所载明的提货人交付货物,而且在提货人并非货主时,也不需要向真实的货物所有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如在提货人并未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承运人就违反了运输合同,而且做出了具有侵权性质的侵占属于真实所有人之货物的行为。及时交付对象是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但是如果未见正本提单就将货物交予此收货人,交付行为仍属于无单放货的违约及侵权行为。
2.应托运人要求而无单放货
在提单延误的情况下,托运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非记名提单收货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卸货港,向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收货人交付货物。这种电放的做法事务操作中普遍存在,但是该电放行为属无单放货。一旦发生问题,真正的收货人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承运人不能以托运人的电放请求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3.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无单放货
指示提单是根据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有权处理提单所列货物的人经背书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只有在承运人得到指示提单合法持有人的明确交货指示的前提下,才能视为履行了法定的交货义务。当指示放货的指示人不是指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指示人就无权作出交货指示,承运人放货即为无单放货。并且,承运人根据指示人的指示无单放货,不能对抗善意持有正本提单的第三人。
4.凭保函放货
凭保函放货(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在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出具保函的可能是银行、资信良好的企业,也可能是提取货物的提货人。但是,无论是谁出具保函,在法律上都改变不了凭保函放货属于无单放货的性质。如果承运人凭保函交货后,又收回了正本提单,并没有给合法提单持有人造成实际损失,承运人或许可能因欠缺损害结果发生而无需承担责任,但无单放货的性质不会因此而改变。如果承运人凭保函放货给合法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害,则承运人仍要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及时时候开业凭借保函获取补偿)。
5.提单丢失或下落不明的无单放货
提单为一种证券和票据,出现提单丢失或下落不明,提单项下的权利人应当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提单的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货,期满后无人出示正本提单提货,则视为申请人为正本提单持有人,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否则,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不能免除无单放货的责任。
6.按卸货港当地法律或惯例无单放货
如果按照卸货港的法律或惯例,需要将承运的货物交付港口政府部门,再由该政府部门转交提货人,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的行为,虽仍为无单放货,但不需要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7.凭伪造的提单放货
这种情况下,如果承运人已经对伪造的提单明知或提出怀疑,那么承运人的放货行为应当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如果承运人无法判断该伪造的提单系伪造,并且根据承运人的经验等专业能力无法辨别,承运人尽到了谨慎检查的义务,那么承运人不应当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相反,承运人应当对自己无单放货的过错承担责任。
当然,承运人在无单放货情形出现后,也可以免责事由抗辩而免责。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大体上包括:
1.按照卸货港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惯例无单放货。
2.提单丧失物权凭证功能,可以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
3.承运人尽了适当谨慎检查提单真实性的义务后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
4.提单持有人认可。
5.提单遗失、被盗、灭失或因金融上的原因未能得到提单,经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后凭担保放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