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与全向亮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海法商字第01119号
原告:张平。
委托代理人:袁能贵,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炜迅,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向亮。
原告张平与被告全向亮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平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江章鹏独任审理。2015年9月16日,原告张平以其已与被告全向亮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发生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平撤回对被告全向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187元,由原告张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江章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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