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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如何承担货损责任
来源: 日期:2017-11-10 15:08:12
【当事人咨询案例】

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进出口货物运输合同,委托甲公司承运该进出口公司从国外采购的一批设备。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海运合同,由乙公司将该批设备从国外某港口运输到我国上海港。设备达到上海港后,甲公司再次委托丙公司将该批设备从上海港运输回重庆。

设备达到重庆后,该进出口公司提取货物时发现出现大量货损,而该批设备为精密设备,该公司损失惨重。于是该公司多次向甲公司主张货损赔偿事宜,甲公司将责任推卸给乙公司和丙公司,理由是自己没有过错,设备是乙公司和丙公司承运的,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负责赔偿。

该进出口贸易公司遂电话咨询:该公司到底应当向甲乙丙三家公司的哪一家主张赔偿,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袁能贵解答】

该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遇到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在咨询案件中,甲公司的身份是契约承运人,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身份是实际承运人。该进出口贸易公司在委托甲公司承运后,甲公司将承运义务全部转委托给了实际承运人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应当就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运输义务向该贸易公司承担全部运输责任,乙公司和丙公司对自己承运阶段出现的货损负责。也就是说:

1.该贸易公司可以要求由甲公司向其承担全部货损赔偿责任;

2.也可以要求乙公司和丙公司对自己运输阶段出现的货损向其负责;

3.当然也可以将甲公司和实际承运人乙公司、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者为了方便法院查清事实将乙公司和丙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

至于甲乙丙三个公司之间如何分担货损,对于该贸易公司而言,不是重点。

【法律分析】

一、契约承运人

所谓的契约承运人,就是契约(合同)上的承运人,是指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的承运人(合同主体)。

二、实际承运人

所谓的实际承运人,就是事实上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运输主体)。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接受货物运输后,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三、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责任承担

契约承运人并不是由他自己进行运输,其或者进行部分运输或者将他所接受的货物全部委托别人从事运输,有时即便是他自己进行运输,但是用租来的船舶进行的,从而产生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和实际进行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

这种现象不论是在班轮运输中还是在租船运输中都存在着,尤其是目前船公司为了降低单船成本,增加班期密度,保障经济效益,相继组成联盟体,实行相互融舵、融箱位的联合经营,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不是一家船公司的现象较为普遍。为了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货主的利益,需要明确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以及他们对货方承担责任的形式。

1.契约承运人应对运输全程负责

我国《海商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即便是整个运输过程都是由实际承运人履行,也要对全程运输负责,并不解除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的义务。

除了法定免责事项外,承运人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免除对不是其履行的运输区段的责任,即如果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并且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然而这在实际业务困难较大,很难事先明确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所以承运人自然难逃对全程运输负责的责任。

2. 实际承运人应对实际履行运输段负责任

实际承运人从承运人那里接受的可能是全部运输,也可能是部分运输。在全部运输情况下,不但承运人要对运输全过程负责,实际承运人也要对全程负责。在部分运输中,承运人对全程负责,实际承运人对其实际运输部分负责。

这里所指实际承运人负责是指实际承运人不仅对承运人负责,还应对货主负责。本来实际承运人与货主没有合同关系,他仅对承运人负责,但现在法律规定,他也应对货主直接负责,他的责任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而是基于法律的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61条明文规定: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因此,如果在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部分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货主就可以直接向实际承运人索赔,而不必先向承运人索赔。当然货主也可以向承运人索赔,对于收货人来说向实际承运货物的实际承运人索赔则方便得多了。

正是基于实际承运人所负的是法律上的承运人责任而不是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所以承运人承担法律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特别的协议,只有经过实际承运人的书面明确同意,才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否则,仅对承运人有效,对实际承运人无效。

3.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

我国《海商法》第63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则不问他们之间责任大小,均负有赔偿责任,索赔人可向其中任何一方索赔全部损失。即便是承运人没有过错,完全是由于实际承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由于承运人负全程责任,仍然要负赔偿责任,索赔人即可能向实际承运人追偿全部损失,也可以向承运人追偿全部损失。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在赔付后,可按各自责任的大小,向对方追偿,即对外负连带责任,对内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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